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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如何影响私募股权投资

来源:互联网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尽管本次《指导意见》并未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出直接规定,但作为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分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统一监管的背景下,依然将受到本次资管新规的影响。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指出了未来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走向,有利于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

  合格投资者门槛提升

  本次公布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上,新规较之前有大幅提高。

  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就是能够购买私募、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等产品的门槛。根据2016年4月份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具体要求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本次《指导意见》规定的新的合格投资者门槛,对于个人投资来说有较大变化,即要求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在信托、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产品中,其合格投资者门槛多为100万元至300万元,而《指导意见》则直接将其提高至500万元。这可能会直接减少合格投资者数量,相关产品规模也会受到牵连,一些业绩相对平庸、品牌效应偏弱的机构或将遭遇较大压力。当然,提高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意味着未来各类非公募资管产品都要遵守统一的投资者资质底线和认购规模底线,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募集行为。

  合格投资者制度或投资者适当性规定,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旨在通过对投资者进行等级分类,让合适的投资者买进合适的产品,以此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较高。本次合格投资者门槛的显著提升,显然有利于进一步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引导,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资管新规影响深远

  合格投资者门槛的变化,只是本次资管新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内容之一,其他新的相关指导规定,对私募基金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对产品的分类要按照统一模板,必须像公募产品一样,将分类出现在产品名称中,并严格按照分类进行投资;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应更细致。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规在私募产品的杠杆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业内人士分析称,去杠杆打击的是短线套利,对服务实体经济的PE/VC影响不大。该人士认为,PE/VC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来说不是《指导意见》直接规制的对象,但在未来统一监管的趋势下,《指导意见》指出了未来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走向。

  本次《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对科创领域价值投资的支持。《指导意见》规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对此,中信建投研究表示,对股市而言,资金池和杠杆限制等监管政策可能会对二级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尤其是私募基金监管趋严会加大市场调整压力。但监管政策并未对PE/VC等作出严格限制,考虑到我国建立创新型社会以及“双创”的现实融资需要,PE/VC可能会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这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股权融资功能,增加直接投资比例。

  统一监管有利于行业发展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PE/VC主归证监会监管,即证监会负责制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标准与规范,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

  过去4年多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严监管与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阶段。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去年曾表示,当前,私募基金监管遵循“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的方法和路径开展监管工作。

  今年以来,监管处罚违法违规私募基金的动作不断。根据湖北证监局网站9月3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运鸿创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六大违规事实收到监管罚单。其中的违规事实之一,就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运鸿创赢在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的资金募集过程中,通过在投资者之间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的方式,间接向钟某等募集资金,5名相关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均不足100万元。

  运鸿创赢只是今年以来受到监管处罚的众多私募基金中的最新一家。在9月初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其中包括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88家。从检查结果来看,12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实施后,将对我国未来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产生深远影响。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随着统一监管、穿透式监管的持续推进,相关违规行为将进一步得到遏制,有利于防范整体行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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